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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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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84

邮编:408400

公开电话:023-71422790

 

一、机构职能

根据《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南川区党政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渝编〔20078号)和《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南川区党政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川委发〔200720号),设置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是综合管理全区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的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起草全区财政、农业税收、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非外汇贸易收支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制定全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财政工作。

(二)管理全区财政收支;依据《预算法》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和决算,组织执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附加)、社会保障资金等;组织财政性资金的综合平衡。

(三)参与制定各项全区性的经济管理办法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运用财税经济杠杆,对全区的经济运行和收入分配进行调控。

(四)依据国家财税工作的法律法规或授权,组织起草并组织实施地方财税管理办法、制度及实施细则;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负责全区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五)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对各种财政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负责政府采购办法的制定、执行和管理;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

(六)管理区级财政公共支出和财政承担的经济发展支出;分配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综合开发、国债转贷等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的权属界定、产权登记和股权管理;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

(八)负责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管理政府主权债务;拟定有关协议、协定草案,并负责贷款的监督。

(九)组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管理我区的境内外企业财务。

(十)组织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的会计制度;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组织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负责全区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工作;管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二)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干部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十三)负责部门(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帐户管理,资金的拨付和会计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起草有关报告和文件;负责本局文秘、机要、保密、文印、档案、信访、接待、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车辆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抓好全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

(二)预算科:拟订全区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区级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全区财政预决算;审查和批复区级部门预算;研究财政分配和财政收支平衡的措施,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拟订财力综合平衡方案;管理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汇总审定区级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编制区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办理预算追加(减)事宜;负责对全区要求增加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意见;负责全区罚没财物的管理;负责掌握联系部门的基本情况,参与联系部门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与区计委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业务协调、项目安排及项目资金管理;负责管理和分配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审核和提出所联系部门的年度预算及专项资金滚动预算的建议,审核和汇总所联系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和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贯彻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分析、评审、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项目完成后的审核;对所联系部门财务运行和预算收支情况实施动态监管;负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依据国家财税法律法规或授权,组织起草地方财税管理办法;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税管理办法的建议;草拟财政、税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执行税收“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乡镇财政管理科:负责掌握联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基本情况,研究、完善乡镇财政管理办法,拟订乡镇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拟订编制乡镇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审查和批复乡镇预算,汇总编制乡镇财政预决算;汇总审定乡镇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拟定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指导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抓好乡镇财政建设及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办理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事项;管理乡镇财政资金;负责实施乡镇“乡财区管”工作;负责对乡镇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国库科(挂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牌子):负责组织执行政府总预算和预算外会计制度以及金库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编制区级财政总决算;负责全区财政资金的调度,办理预算外资金结算划拨;统一管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开设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管理、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财政统发工资调度工作。

(五)综合科:研究财政发展战略,预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负责审核上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拟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制度和具体办法;负责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工作,检查督促及时足额存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票据使用;参与管理和分配政府性基金;参与研究住房制度改革及其财务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监管彩票发行;负责历史的和年度的综合性财政统计分析工作;开展财经调查研究,组织完成财经科研课题。加强对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收入等全区的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付工作;负责政府性债务、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

(六)行政文教科:负责监管党政群部门、政法部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计生、档案等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参与联系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的研究;参与研究制定全区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等社会事业发展的计划和改革措施;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负责制定行政性经费和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审核和提出所联系部门年度预算;审核和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的建议;审核和汇总所联系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和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和效益考核;负责以部门和单位财务运行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检查督促所联系部门预算内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和按规定要求及时划缴;负责联系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七)农业科:负责监管区农业、林业、水利、农机、乡企、国土等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参与联系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管理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救灾防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等;审查和提出所联系部门年度财务决算及专项资金预算的建议;审核和汇总所联系部门年度预算及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所涉资金报帐制实行审核把关。并进行追踪问效和项目效益考核;对联系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检查督促所联系部门预算内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和按规定要求及时划缴;参与联系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八)资产与企业管理科:负责监管企业财务;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财》和企业国有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等工作;负责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负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粮油价差补贴和粮食等专项储备资金;管理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审核办理归口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参与产业结构调整和归口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负责煤炭等行业的税费清理及监督工作。

(九)会计管理与监督检查科:负责和承办法制建设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审核国家赔偿事宜;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探索和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建议;组织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全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负责对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检查工作和全区会计人员的财会业务、会计电算化的培训、指导、监督管理;负责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教学管理;拟订财政监督的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和本级预算收入退库情况;负责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负责监督检查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十)社会保障科:负责掌握联系部门的基本情况,参与编制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全区财政拨款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制定相关社会保障资金、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救灾资金、优扶资金、社救资金、就业资金、再就业资金以及社保基金等专项资金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追踪问效和效益考核;会同联系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审核和提出所联系部门年度预算及专项资金滚动预算的建议;审核和汇总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决算;对联系部门和单位的财务运行和预算的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检查督促所联系部门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和按规定要求及时划缴;负责对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税征收管理科:负责全区契税、耕地占用税(简称两税)征管工作;审查两税政策性减免,负责征管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两税征收的各项工作;做好税票管用分离,坚持一税一票,票款同行;搞好税款定期结报和金库对帐工作,做到税款安全入库;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涉农上访和农民负担反弹工作,积极参与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工作。

(十二)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纳入集中核算的区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资金结算、凭证制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会计档案以及监督资金的使用和支付等会计核算工作;承办区财政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三)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受区财政局委托,依法履行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份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参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参股企业国有股分红收入的管理。受区财政局委托,依法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方案拟报区政府。负责组织产权鉴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企业改制出让金的清收工作,负责改制出让金收取后的管理工作;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工作。

(十四)票据监督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本区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负责全区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核销等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财政票据的使用;督促财政收入的入库或缴入财政专户工作。负责全部票证(包括罚没收入票证、农税票证等)的领购、发放、统计、核销、监管。

(十五)政府投融资评审中心:参与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以及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对项目的工程预算编制(审核)、工程结(决)算审核的管理,并控制投资规模;负责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工程合同进行审核、检查,并监督合同履行情况;负责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并根据项目监理、项目业主和年度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委托评审单位审核的资料拨付项目工程进度款;负责对受委托参与政府投(融)资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等进行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纳入报账制管理的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的封闭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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